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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江西昌**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光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光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光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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