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与唐**、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3月8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韩**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04711.23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9330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尚余83306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唐超杰赔偿5785.43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韩**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唐**已支付申请人韩**9673.43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理赔款83306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韩**领取79418元,由申请人唐**领取388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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