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中国人民财**市渭城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莫**与赵**、中国人民财**市渭城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3月25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莫**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合计139728.71元,由申请人中国人**阳市渭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75000元;由申请人赵**赔偿40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0元,尚余20000元。均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莫**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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