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安诚财产保**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经杭州市**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沈**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合计72000元,于2016年3月5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沈**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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