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与董**、中国人**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金**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42227元,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金**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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