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紫金财产**浙江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贺**与杨**、紫金财产**浙江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3月7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申请人贺子跃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合计38608元,于2016年4月7日前付清;由被申请人杨**赔偿2175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贺子跃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被申请人杨**已支付申请人贺子跃10482元,故对上述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浙江分公司的理赔款38608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贺子跃领取30301元,由被申请人杨**领取830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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