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阳得明诉被告刘**、杭州**限公司、太平财**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阳得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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