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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得明与刘**、杭州**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得明诉被告刘**、杭州**限公司、太平财**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阳得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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