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郑**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89879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郑**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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