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杭州市**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苟敬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78600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苟敬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