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太平财**浙江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与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巾雅洗涤服务部、太平财**浙江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陈**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合计120890.95元,由申请人太**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96073元,于2016年2月25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巾雅洗涤服务部赔偿5480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陈**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巾雅洗涤服务部已支付申请人陈**18000元,故对上述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理赔款96073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陈**领取83553元,由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巾雅洗涤服务部领取125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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