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