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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2010年1月份在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甲。婚后,由于被告好逸恶劳,不尽家庭责任,经常向原告要钱,不给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12年起多次殴打原告。2014年5月份,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受伤并到广州市**民医院治疗。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同时,小孩出生后也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从不过问,小孩的抚养费也由原告负担。加之,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另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北路东侧红都国际城2单元402号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曾某甲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答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之间还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是校友,2009年7月份相恋后,于2010年3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刚开始尚好,并于2014年9月份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北路东侧红都国际城2单元402号房屋,且进行装修。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查询单及婚姻登记信息表、购房发票、收据,被告提交的购买装修材料收据、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小孩,且共同生活多年,故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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