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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尧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李**、被告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告在家乡从事甲鱼系列生意,被告从事贩卖甲鱼蛋生意。2013年双方开始经济往来。经结算,被告2013年度尚欠原告甲鱼蛋款10万元,2014年度尚欠原告甲鱼蛋款2350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但被告在2015年度并未归还上述欠款,且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未支付分文。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甲鱼蛋款33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尧*辩称,原被告双方是从2013年开始做生意,但不仅是甲鱼蛋,还有甲鱼苗以及药品生意往来。2013年度被告欠原告10万元是事实。但2014年的欠款里包含了手续费,应当扣除。2015年被告支付过一笔10万元左右的款项给原告。因原告的甲鱼蛋孵化率不行,导致被告部分尾款未收齐。被告曾找过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原告找到被告老家,被告被迫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江西省××甲鱼生意。2013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甲鱼蛋、甲鱼苗等产品贩卖至其他地区。经结算,2013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原告未收被告手续费;2014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5000元,原告收取了被告手续费。2015年2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载明:“欠条甲鱼尾款(叁拾叁万伍*人民币)335000元2013年10万2014年23.5万合计33.5万叁拾叁万伍*分批还尧德2015.02.14”。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甲鱼蛋,被告收货后向原告支付了该批次货款112800元。此后,被告再未支付分文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欠条1张、记账清单2份、短信信息、微信信息若干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提交的欠条和记账清单的内容相互印证,被告向原告购买甲鱼产品及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甲鱼系列产品,被告亦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虽被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分批还”,但并未约定具体的归还时间,视为约定不明,且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分文上述欠款给原告,故对原告曾**要求被告尧*支付尚欠货款33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甲鱼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欠款3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5682.5元,由被告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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