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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县**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钟**(下称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日,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了车牌号为赣XXXX的解放牌汽车一辆,买卖双方共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间卖方保留车辆产权。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约定原告保留产权期间为2012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应按要求购买保险并续保,如未依约续保,则原告有权解除本特别约定。同时还约定:2015年11月12日保留产权期到期,被告必须将车辆赣XXXX过户到被告名下。现赣XXXX车辆的保险于2015年8月11日已到期,此前,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对赣XXXX车辆进行依约续保,被告确一直不予续保。2015年11月12日保留产权到期,原告又多次催告被告将赣XXXX过户至被告的名下,被告却一直不予办理过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车辆赣XXXX过户到被告的名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钟*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车牌号为赣XXXX解放牌汽车一辆,并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保留产权户籍的时间为叁年。自2012年11月13日始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期满后,乙方应付清欠甲方的所有费用,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后续,如因乙方未及时过户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现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已到期,被告应当按约过户,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提出延期,双方未另签订协议,也未续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钟**的身份证复印件、《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本院核实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该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赣XXXX车辆保留产权期间于2015年11月12日已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约将赣XXXX车辆过户。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原告请求将赣XXXX车辆过户到被告钟**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辆赣XXXX过户至自己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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