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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兰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肖**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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