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以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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