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中**限公司申请撤销与缪**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西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申请撤销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字(2015)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一案,经审查,该仲裁裁决申请人中**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缪世富款项163385元,裁决书注明:如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字(2015)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规定的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本案应由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大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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