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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刘某某丙与上诉人刘某某丁、刘某某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刘某某丙与上诉人刘某某丁、刘某某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均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刘某某丙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某某丁、刘某某戊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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