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钟*与被告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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