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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广东惠州务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吕**。××××年××月××日,生育男孩吕**。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0年原告在怀孕第二胎时,发现被告吸毒。为家庭考虑,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毒,被告不仅没有戒毒,还经常不回家,回家后双方不和就殴打原告。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份,原告因子宫肿瘤做手术,被告知晓原告病情,住院期间从未看望。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自甘堕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女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在外生活,男孩则在被告老家跟随爷爷奶奶,夫妻无其他共同财产。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吕**由原告抚养,男孩吕**由被告抚养。

原告郑*为支持其诉称,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吕*乙,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吕*丙。4、手机信息,拟证明被告长期吸毒,不履行家庭责任,且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对1、2、3号证据予以确认,4号证据中被告认可有吸毒恶习,但保证予以改正,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吕*甲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郑*与被告吕*甲在外务工时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吕*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吕*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务工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生育了女儿,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原告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要求离婚,但被告保证予以改正,不属于屡教不改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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