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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忠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5月份怀孕,因原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即到信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27日,婚生儿子方*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方*乙,被告按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认识,××××年××月××日到信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27日,婚生儿子方*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上的事情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驻人口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子方*乙。

以上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方*乙,因尚在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判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张*要求被告方*甲承担1,000元抚养费过高,本院参照当地生活水准,酌情予以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方*甲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儿子方*乙,被告方*甲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从判决生效当月起,在每月25号支付抚养费,直至被抚养人满18周岁止。);

三、被告方*甲每月有探视婚生子方*乙两次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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