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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景德镇**生管理局、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景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景德镇**生管理局、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景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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