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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后一道辗转至浙江、广东、四川、福建等地打工,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无和好可能。**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游手好闲等缺乏事实依据,2009年被告在上海经营美容店时,原告在店里工作,因此相识。原告在和被告结婚前就知道被告赌博,被告并未因赌博欠债,现在被告仅是与同村人打牌娱乐。被告以前有吸毒属实,但和原告恋爱结婚期间均已戒除。近期被告并未再吸毒。原告诉称分居两年不是事实,原告去年还在被告父亲的工地打工。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在上海务工时相识,随后双方一起到浙江、广东、四川、福建等地工作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夫妻已分居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时原、被告陈述等为凭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两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间虽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应树立起家庭责任感,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并加以妥善解决。只要被告能努力改正自己不良的行为习惯,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殷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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