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江西景德镇九街十八巷陶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江西景德镇九街十八巷陶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2元,减半收取为5866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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