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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