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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及其辩护人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齐*在上饶**子公司学习电脑过程中,其制作了上饶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的工作牌,目的为了更好的承包工程,通过这个身份帮助别人办事得到一些好处,2013年9月起,齐*开始对外宣传其上饶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的身份,并不断通过此身份与人接触,慢慢让更多人相信他工委书记的身份,2015年6月份,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胡*,胡*知道齐*身份后,与齐*来往密切,齐*向胡*提到其有一个舅舅在北京中南海任中央警卫处处长,少将级别,胡*对此深信不疑,期间胡*多次接送齐*前往不同的地方,多次宴请齐*本人,为齐*安排招待,8月初,齐*前往北京,在上饶火车站以到北京拜访其舅舅为由从胡*处拿走三千元人民币,胡*陪同齐*前往其余干老家时给齐*母亲两千元人民币,之后齐*向身边朋友胡*、洪*、徐*等人宣称其要竞选上饶市秘书长,需要八十万竞选资金,要其三人为其筹钱,目的是偿还私人债务,期间胡*委托齐*为清**用社副主任廖*儿子部队转业安排工作,廖*宴请齐*,并送给齐*茅台酒两瓶,中华烟两条,2015年8月17日齐*身份被廖*识破,后被胡*扭送至上饶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齐*所得茅台酒及中华香烟均已退还给廖*。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齐*退款人民币五千元。

所述事实,有被害人胡*、廖*陈述,证人徐*、洪*、朱**、应*、朱**的证言、被缴获齐*制作的工作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音像资料、被告人齐*的供述与辩解,且齐*当庭认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退还部分财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江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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