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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潘**、芦溪县银河镇长冲煤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潘**、芦溪县银河镇长冲煤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萍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原告谢**、被告潘**对该判决不服,均向江西**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民法院经审理后,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芦溪县银河镇长冲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潘**、芦溪县银河镇长冲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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