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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吴**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洪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兴、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付*兴、吴**及其辩护人黄**、廖军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昌**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付华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吴**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民法院(2014)洪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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