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李*、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赖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李**短期周转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2年5月2日支付200000元现金给被告李*,被告李*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谢**对被告李*的债务负有清偿的责任。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李*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李*汇款180000元,余款现金方式给付。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李*主张债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李*催付,被告李*仍未归还,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现原告主张被告谢**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谢**归还原告朱*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限被告李*、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320元,由被告李*、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