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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