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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造有限公司与赣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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