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赣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赣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8.5元,由原告赣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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