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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旭诉被告黄**、曾**、赖**、肖**、赖**、赣州新**限公司、江西红**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黄**、曾**、赖**、肖**、赖**、赣州新**限公司、江西红**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曾**、赖**、肖**、赖**、赣州新**限公司、江西红**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曾**、赖**、肖**、赖**、赣州新**限公司、江西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由案外人葛**为原告邓*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9号清华苑x号楼xx室。

三、查封由案外人鄢**为原告邓*提供担保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四、查封由案外人熊*为原告邓*提供担保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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