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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赵**、景德**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赵**、景德**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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