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有限公司、新余钢**汽运中心、新余**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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