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资**限公司与被告资阳恒达**司撤销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资**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资**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资**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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