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龙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龙以二被告已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对原告尹**的申请已作答复,并函告本院,原告尹**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