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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廖**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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