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四川某某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对被执行人**有**查封房产的评估拍卖,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