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牟富阳与被告彭山巨**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牟富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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