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建波诉被告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建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干**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干建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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