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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何*与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何*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何*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何*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何*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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