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