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毛立志、屈*前、中国人民**司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