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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成都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芬诉被告成都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芬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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