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芬诉被告成都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芬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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