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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补交,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已预交诉讼费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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