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补交,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已预交诉讼费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原告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国平**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宾中心支公司与吴**和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宾中心支公司与陈*、吴**和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宾中心支公司与崔**、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彭*、宜宾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凉山**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凉山**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广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广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