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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