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市**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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