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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