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平安**司阆中支公司与何**达成协议后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司阆中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与何**达成的协议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安**司阆中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703.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平**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