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双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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